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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1-2366968相王醫藥企業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公司企業信息公開制度,落實企業信息公開責任,依據相王健康企業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信息,是指企業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信息公開目錄,是指在公開企業信息時,按照一定的次序編排而成的反映信息公開范圍,指導查閱、檢索信息的工具。
第四條 公司信息公開以促進企業依法合規經營、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為目標,以建立完善信息公開機制、規范信息公開內容與程序為重點,積極穩妥推進企業信息公開工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努力打造法治國企、陽光國企。
第五條 對提供社會公共服務、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企業信息,以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當公開的企業信息,按有關規定公開。
第六條 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合規。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嚴格保護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安全,根據不同企業類型,依法確定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范圍和程序,推動公司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二)強化責任落實。按照“誰形成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 的要求,公司總經理為信息公開的第一責任人,指導督促公司信息公開工作,實現信息公開全覆蓋。
(三)確保真實準確。確保公司公開的信息內容真實、數據準確,公開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積極穩妥推進。立足回應社會公眾等各方面關切,積極探索企業信息公開工作有效途徑,堅持總結經驗、穩步推進,確保取得實效。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公司總經理為信息公開的第一責任人,將信息公開工作列為重要議事日程。
第八條 公司負責經營管理的副總經理分管信息公開工作, 積極穩妥地部署推進信息公開有關工作。
第九條 公司辦公室是信息公開的牽頭部門,統籌推進信息公開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制定、修訂信息公開制度,研究起草信息公開工作要點;
(二)持續關注信息公開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政策等變化,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公開具體工作;
(三)組織開展信息公開合法合規性審核及風險評估,在門戶網站統一發布信息;協調其他部門合理確定信息公開形式;
(四)組織制定信息公開的風險防范、化解和回應預案,并督促落實;
(五)指導監督信息公開工作;
(六)組織開展信息公開業務培訓;
(七)其他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條 公司信息部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做好門戶網站頁面日常管理,設立信息公開專欄;
(二)加強微信和客戶端等新媒體建設,按要求在媒體公開信息;
(三)關注信息公開輿情;
(四)配合做好公開信息解釋疑惑和回應引導工作;
(五)其他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開程序
第十一條 公司信息產生部門應當在信息產生后 3 個工作日內編制公開信息,及時向辦公室提請對擬公開的信
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二條 公司辦公室應當在 3 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保密審查,必要時可要求涉及部門參加,參與保密審查的人員應簽署保密承諾書存檔。
第十三條 保密審查發現信息涉及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或者危及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必須切實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公開信息。
第十四條 公司信息產生部門應當在 3 個工作日內就通過保密審查的信息申報公開。
第十五條 公司辦公室應當對信息公開進行合法合規性宙核,組織開展信息公開風險評估。
第十六條 公司對可能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信息,要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化解和回應預案。對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公開前須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七條 公司分管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批準后,信息部應當及時通過門戶網站在信息公開專欄發布信息,必要時協調其他部門及時采用其他形式公開。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嚴格做好信息公開前的相關工作,及時將確定公開的信息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交由辦公室存檔。
第四章 保障及監督
第十九條 公司加強門戶網站與相王健康網站目錄鏈接管理,符合省國資委政府網站考核要求;完善公開信息渠道,增強內容和技術保障。
第二十條 公司要積極探索應用方便快捷的公開渠道,發揮企業“兩微一端”等網絡傳播平臺作用,方便社會公眾知悉,查閱企業公開信息。根據公開工作需要,統籌利用企業信息公示、社會責任報告發布、企業新聞宣傳、活動推廣等資源,做好企業信息公開工作,不斷提高企業信息公開工作質量和水平。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建立信息公開檔案,包括信息公開發起、審查、評估、批準、發布、回應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 公司信息公開涉及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輿情研判,切實做好解釋疑惑和回應引導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加強信息公開專業培訓和交流,不斷提高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增強政策把握能力、信息發布能力、輿情研判能力、解疑釋惑能力和回應引導能力,不斷提高主動公開的質量和水平。
第二十四條 公司要加強信息公開工作的宣傳引導,提高公司相關工作人員依法主動對外公開信息意識。根據信息公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或未按規定進行公開的,嚴肅批評、公開通報:對弄虛作假、隱瞞實情、欺騙公眾,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責令其糾正,消除負面影響,并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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